一、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道路抽测。依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高污染、冒黑烟等车辆上道路行驶检查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负责按要求淘汰老旧车辆。
四、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脏车、农用车入城和工地运土运渣车辆冒装、撒漏、带泥上路等查处工作。负责对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环保监督管理。
五、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治安防范、物品流向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发生。
七、依法对机动车和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八、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县(区)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段,负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工作,将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纳入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