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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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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安防、备案、登记、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市公安局 (共4项) |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对于旅馆业,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于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娱乐场所,依托市、县公安机关掌握的市场主体名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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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制度、安防设施、保安标志、押运服务、枪支使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
保安服务业 |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安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依托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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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枪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
市司法局 (共3项) 市财政局 (共2项)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 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 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依托升级完善后的枪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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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管理、防范措施、结存信息、警示标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爆破作业单位 |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
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政策警方公告
宜宾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
2018/10/30 1.2w 阅读 39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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