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宜宾市保留的地方证明事项清单(2018年)》的通知

2019/01/28 3.7k 阅读 538 点赞
关于印发《宜宾市保留的地方证明事项清单(2018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10:55
来源:市非公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单位):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6号)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要求,经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清理,现将《宜宾市保留的地方证明事项清单2018)》(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自即日起,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不得擅自开具相关证明事项。如确需新增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必须报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将《清单》对外进行公示,对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及时调整服务指南,并务于20181231以前对外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应集中、规范、高效办理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明确相对固定的具体经办人员,并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宜宾市保留的地方证明事项清单2018年)

宜宾市“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章

20181220


附件

宜宾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8年)

一、保留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共3项)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

理由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驾校学习证明

个人申报驾驶补贴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珙财函201867第三章第六条第(三)款:1.五类人员除参加汽车驾驶专业的培训人员采用个人申报补贴方式外,其余的采用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方式,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应附资料:(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驾校开具的学习证明》。

县(区)级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定点驾驶培训驾校




完善补贴申报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仅限珙县)。

2

死亡

证明

用于退保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22号)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包括死亡)中途停保的,对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归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本人死亡的退还继承人)。

市级

医保部门

医院、

派出所



1.确认职工参保人员为死亡状态;

2.职工人员死亡后,其账户余额为遗产性质

3

住改商证明

证明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

《宜宾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使用证明,无上述使用证明的,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六条: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其他行业的除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市级

工商

部门

小区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村、(社区)出具。


1.省上文件授权市(州)制定具体措施;

2.证明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


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共22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 定 依 据

要求开具

单    位

用    途

1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接补助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补项目实施办法》(川残办〔2014114号)第八条第二、三款。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接补助。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办法》(川残办〔201437号)第三条第二、三款。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10号)第三条。

  

民政部门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

3

残疾人购买燃油代步车发票遗失证明

《四川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二款。

  

证明下肢残疾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燃油代步车,购车发票不慎遗失。

4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法院

卫生计生部门

证明住所(经营场地)。

5

收养登记中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6

省“两癌”贫困妇女登记证明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用于申请贫困妇女“两癌”救助。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五条第三款。

规划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8

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条。

红十字会

人道救助申请。

9

家庭关系证明

《中国红十字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

红基金小天使基金、天使阳光基金申请。

10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验证。

11

亲属关系证明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三条第(九)项。

《四川省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1条第三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

1.办理财产继承、领取保险等;

2.办理直系亲属献血退费;

3.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12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     

    1.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资产状况;

2.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13

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计生部门

用于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14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四条、二十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

    在核实居住地时,需要社区证明该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辖区连续居住的时间;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时,需要社区证明该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辖区的住房条件和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表现情况;在协助司法所实施监管上,需要社区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当月参加社区服务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15

在家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定期存款除户,解约提款。

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十五条。

农业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办理户主、共有人、田块变更。

17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第(五)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

国土资源部门

  

办理不动产登记。

1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证明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

用于申请手术并发症鉴定。

19

推荐辩护人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的身份证明,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民代理等。

20

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

  

推荐诉讼代理人。

21

住改商证明

《宜宾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

工商部门

证明利害关系人同意住改商。

22

不动产的坐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四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

房管部门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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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