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A2L***被处罚人:郑某明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0日22时28分许违法地点:翠屏区南连线铁道巷口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三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酒精含量:96.04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95***被处罚人:罗某违法时间:2024年12月7日22时40分许违法地点:叙州区南丝绸路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32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2N***被处罚人:赵某龙违法时间:2024年12月3日21时02分许违法地点:翠屏区兴盛路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41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67***被处罚人:陈某才违法时间:2024年12月7日20时35分许违法地点:叙州区佑之路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14mg/100ml(呼气检测)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