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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警方公告

宜宾市公安局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2019/12/09 1.2w 阅读 398 点赞

宜宾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20064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31-2208150

(二地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028-96960

宜宾市市民热线:0831-12345


十、注意事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