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31-2208150
(二)地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028-96960
宜宾市市民热线:0831-12345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