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四)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二)合法生产证明。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其它证明材料;
4、在限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可移动储存库)证明。
1、所有权凭证;
2、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合格安全评价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1、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职称证书;
3、治安保卫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爆破作业人员证明。
1、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5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2名及以上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2、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3、聘用的科研、院校、企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以及与申请单位的聘任协议。
(六)专用设备证明。
1、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等;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和登记制度、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文件。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管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押运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责任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非营业性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31-2208150
(二)地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13号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028-96960
宜宾市市民热线:0831-12345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