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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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教育体育工作的政策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教育体育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组织编写审定地方教材,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负责教育体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体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拨款、基建投资的措施,监督教育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内外教育体育援助、教育体育贷款和教育体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防范民办教育风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环保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党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十)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全市性体育竞赛和我市代表团(队)参加省以上竞赛,负责在宜宾举办的省以上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四)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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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1)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3)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活动。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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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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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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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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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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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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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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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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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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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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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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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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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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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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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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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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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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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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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教师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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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素质能力测试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通过专家评审的,予以认定,并予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并通知领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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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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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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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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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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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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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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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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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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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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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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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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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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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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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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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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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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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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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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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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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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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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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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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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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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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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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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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科、普通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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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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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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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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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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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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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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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教师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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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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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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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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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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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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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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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教师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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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教师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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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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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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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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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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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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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教师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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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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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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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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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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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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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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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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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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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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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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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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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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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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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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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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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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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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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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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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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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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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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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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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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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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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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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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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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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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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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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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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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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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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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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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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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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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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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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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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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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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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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科、普通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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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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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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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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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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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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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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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科、普通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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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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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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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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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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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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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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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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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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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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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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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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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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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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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各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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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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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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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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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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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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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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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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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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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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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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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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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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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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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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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申办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如通过,则须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备案有关资料,并负责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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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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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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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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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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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教育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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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规划财务与体育产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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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要实地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接受教育资助的学生和所在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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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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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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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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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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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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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教育督导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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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或检查。督导机构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检查)通知,负责起草、印发书面督导(检查)通知,明确督导(检查)对象、内容、时限。 2.处置责任:督导小组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形成初步反馈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检查)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检查)意见。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检查)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检查)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就督导(检查)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督导(检查)结果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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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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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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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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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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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教学成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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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科、普通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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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等单位)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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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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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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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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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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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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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科、普通高中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教师工作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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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等单位)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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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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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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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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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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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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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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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等单位)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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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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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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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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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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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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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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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条件进行审查,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会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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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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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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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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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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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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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体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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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有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体育部门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被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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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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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22377 |